「香港核心價值與社會秩序的關係」研討會
講者之一 高家裕教授論點
香港回歸,眨眼之間便過了十六年,在這十六年裡,香港本身的發展,以及與國內的關係,有不少可喜的發展,但卻同時也有不少令人擔心及頗有改善的需要。
舉例說:在香港處於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當香港回歸已放在日程上,並且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之時,由於當時國內之體制尚較為傾向於舊式社會主義,經濟及社會相對落後,而香港因得國際商貿之利,相對地來說正處於如日方中,因此當時不少港人都抱持著懷疑與顧慮的心情,於是鄧小平便提出了「一國兩制」和「五十年不變」的說法,但香港人仍然不放心,因而在制定《基本法》時,是希望愈多保持不變愈好。 可經過十六年,可喜的是中央對香港,基本上真的是保持著「一國兩制」,讓香港有高度自治。另一方面,國內又因為實施了經濟改革開放,使整個社會以及經濟都有長足發展。這對香港來說,由過去儘量保持香港經濟繁榮,以利 對國內經濟發展產生助力;現在反過來說,更是成爲了當香港有所不濟時,反而成為香港的助力,譬如香港遭遇沙士及亞洲金融風暴以至國際金融海嘯時,在中央的支持下,香港都能夠轉危為安。 一些負面因素讓香港發展受到窒礙 但在負面方面,卻也有不少令人擔心及讓香港發展受到窒礙的。 舉個例子,由於部份香港人仍然抱持著上世紀已過時的心態,一方面無視中 國的長足發展及國力的增強,以及過分強調「兩制」,於是事事以懷疑及負面的眼光與取態面對中國內地。遠的不說,就以港珠澳大橋及連接內地的高鐵,以至新界東北的發展等,都因以抗拒的心情及取態,阻延了這些重要建設的進展。近的則如對國內遊客的不友善態度,都是令人遺憾的。在政制方面,也成爲了一些人意圖對抗中港融合的大勢所趨的題目。 近來香港政制的發展,特別是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更成爲了各大政黨及社會關注的焦點。 當然,香港政制的發展,在脫離殖民統治,回歸中國懷抱之後,政制愈來愈趨向開放,香港市民可以有更多自主空間,那是應有之義,香港人無論從其教育水準,國際視野等等方面來說,可有更多自主空間是具備條件的。 不過,由於香港是多元化社會,社會上各個層次、界別都有其貢獻及持份,故任何發展,都需要先行在社會上取得較大的共識,這在推行時才會事半功倍,否則便會相反,徒然事倍功半。 普選是大方向,但安排上須循序漸進及先達成共識 香港回歸後,在立法機構上逐步增加一些民選及直選因素,是理所當然的。只要是漸進式也是各方面所共同接受的。至於行政長官方面,最終實行全面普選,既是《基本法》所規定,也是大家的共識。只是在推行的過程中,提名的機制如何,卻是問題的焦點。對於此,社會上有各種提法,較進取的是一步到位,開放全民投票,任何提名,不設機制,更不設篩選,這當然不可能為中央所接受,因為中央即使不介意香港政制與選舉多一些民主與開放,但卻不能接受、也實在恐怕變成失控狀態,產生了與中央對抗的特首。因此你要他放棄尚方寶劍,對提名不設限,不說對不對,只說現實情況上,那是不可能的。 因此,近年以來,每次元旦及7.1都有大規模遊行,在許許多多訴求中「××特首下台!」,爭取全民直選,幾乎是每年不可少的訴求。 發起「佔中」,結果難以預料,主事者意欲何為? 不過,任何訴求、任何形式,都不成問題,因為社會上也接受及尊重表達的自由,而且任何活動都只是三幾個個鐘頭之間,舉行過後,就如嘉年華會之後,又各忙各的,反正有關訴求,經已表過,而當局又都會說要聽到民眾的聲音。 可最近有人提出「佔領中環」,作為迫使當局(特別是指中央)接受不設任何提名機制與限制的全民直選特首的手段。這種提法,當然會引起一些人的附和,於是他們便更煞有介事的鋪排及凝聚更大的附和力。對於為了揚名和組織運動來說,在某種角度來看,無疑是有一定的成功的。不過,問題是,這種行為,是否超出了自由表達訴求?以及有利於社會發展,抑或會適得其反,不但不可能以此來達成他們的目標(事實上亦有不少人有不同的看法);相反的,還可能對社會帶來難以估量的負面及破壞。這要讓整個社會來承受,那是絕對要進行檢視,及必要嚴格防範的。 須知香港社會無論是發展初期,抑或由殖民統治發展成為國際經濟都會。還是49年之後大量內地移民與資金南來,使香港由一個貿易轉口港,發展成眾多工業,如製衣、鐘表、玩具、假髮等之工業生產基地,在至上世紀八十年代,工序北移,使香港因應各種最新形勢而發展成為國際金融及服務業中心。而在內地經濟改革開放之時,前半段讓內地能藉香港而引進資金及管理技術,至後半期則更讓香港成為國企來港上市,吸收資金,壯大內地企業,加速經濟轉型及與國際接軌。而這一切一切,都有賴於香港本身能夠在一個和諧奮發及有秩序的環境下發揮其功能。亦即是說,香港長久以來的「核心價值」,能夠讓香港得以發揮功能及盡展所長。 香港核心價值是法治、理性與和諧 香港的核心價值是什麼,要言之,就是在社會上,能夠發揮法治的精神與功能,人人遵守法律,在法律面前,無論是貧富,官民均一律平等。而法律上又確保公私財產受到保護,社會生活能夠安詳,不受恐懼或暴亂、越軌行為所困擾與影响。 在社會生活上,在每個人的自由及權利受到保護之下,每個人又都尊重別人的權利和自由,確保不會因任何理由,包括個人利益或某些號稱「公義」的訴求而使整體社會或每個個人的生活、工作、商業及文化活動受到妨礙或遭受損失。所以,在過去一百多年來,無論什麼時侯、什麼人、有什麼公私訴求,除了大家尊重他們所採取的多樣化的訴求方式以外,有一個「天條」和「底線」是不能逾越的,就是必須遵守法律和不能妨礙別人。 有人問,假如有些法律是「惡法」又如何?那麼「惡法」還是要遵守的,因為是否「惡法」,不是由個別的人去評價和決定,而是大家提出、討論,最後如取得共識時,才由立法機構去廢止或更改。因此,守法從來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和賴以生存、發展的至關重要的因素。假如有人提出為了某一種「良好的意願」的要求,不惜採取一些違法行為,以企凝聚力量,迫使有關方面就範、答允他們的要求,那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犯駁和不合邏輯。其想法極端危險,是不擇手段,陷其他追隨者於不義及險境。這種組織、煽動,本身就已經是犯法和不道德。 互相尊重是香港另一核心價值 香港另一項核心價值是在多元化的社會上,互相尊重不同意見,除了自己盡量解釋本身所主張的優點以爭取支持外,就是不打壓異己、也不意圖一步到位、非朋友就是敵人。事實上,香港發展史上的百年世紀,不同民族、不同階層、不同信仰,以至組織派系都尊重其他人士的存在,如有任何需要大變革,都先要在意識上醖釀至接近境地、達成共識才去變革,這是減少內耗、循序漸進及最具效果的方法。 以為用「佔中」可逼迫中央就範,簡直是「幼稚」 今日有些人,以為可以用「力量」去迫使當權者,特別是中央「就範」;以為採取恫嚇方式,使中央「怕怕」,順從他們的要求,那到時就不存在需要「佔中」了。這種想法,既屬「幼稚」,更是「無知」,作為學術界中人,竟可以存在這種幼稚的想法,如果他們不是存心瞞騙大眾,就是他們對中國政府的本質,以及其一向的極重視原則及「吃軟不吃硬」的情況,完全懵然不知。何況中央基於「愛護」香港, 不讓香港失控,而欲香港政制發展得以循序漸進的認為「良好」及「最正確」的做法,會因一批人的激烈行動而有所改變?大家不妨重溫一下中共在與美國談判建交的過程,以至最近為釣魚島爭議,面對美日聯手的局面,仍然寸步不移的情形便可見一斑。 以大眾、特別是學生為籌碼是不道德,而且後果堪虞 另一個問題是:為了顯示實力,當然會在事前做足宣傳或各種方式,以吸引社會注意及吸引更多支持。這本來是無可厚非,也是應有之義,因為無論是一種政治或社會的運動,抑或是商業上的推動都會如此。但我們看到有關人士,頗有意打入校園及爭取更多年青人,包括大專生,甚至一些中學同學,美其名為進行「通識教育」,讓他們多了解社會上種種發生的事,但實際上無論透過本身的宣傳,抑或透過部份認同此運動的老師去進行,都會使這個所謂「通識教育」走樣,個人絕對贊同大、中、小學學生多些認識社會,但對於一些極具爭議,各說各話,而其話題又每靠一些傳媒的報導與評論來作為認知的資料, 是極不容易讓同學們得到真正客觀的認識的。 同時,由於同學們很多都未有足夠的認識,若盲目參與一些大規模運動(他們當然不認為自己是「盲目」),而這運動的負責人又揚言不惜違反法律,並聲言這是為了「公義」,這樣的違法是可接受的,因為這與偷竊的犯法不同。 這種誤導非常危險,因為這會使一些充滿正義感的學生,為了他們被吿知的一些理念,會變得在「明知故犯」或不太明瞭之下違反了法律。這對他們既不公平,也不道德。最為嚴重的是,若他們在年少時,在「矇查查」地犯了法,則無論最終是真正判刑,抑「簽保守行為」了事,也會留下案底,影響一生;其未來無論是升學、就業、移民抑或從事某些行業,都會受到難以補償的損害。 所以,在此我們要問,發起相關活動的人,不惜驅認識(包括學識及對社會規則)均未深的人,去作為自己的籌碼,以致眾多純良、正義的年青人,因一時之未經盡悉其結果的行為貽害一生,發起的人除了不道德之外,是否還應該受到譴責? |
高家裕教授
香港教師會前會長,現任名譽顧問、副會長 中國知識學會會長,中知書院校長、教授 香港公民協會副主席 香港文化藝術工作者聯合會主席 曾先後擔任《工商日報》、《快報》、《百姓周刊》記者、編輯及撰稿人,以及《亞洲電視》新聞及公共事務部編輯主任,負責《當年今日》、《街知巷聞》及《太平山下看世界》等節目監制。 亦曾擔任徽遠中學、仿林中學及深水埗中學等校校長。自上世紀七十年代開始。在珠海書院、珠海學院擔任國際關係、中山思想、現代史等課程教授。 香港基本法制定期間,應邀擔任諮詢委員會委員,曾為港英政府布政司署公務員訓練處製作《中國經濟改革與開放》影視特輯,供十八萬公務員認識中國之用。高家裕同時現任高行網www.gaogo.com執行董事、主筆及網校校長。著有《山嬌河憨繫我心》中國風光攝影集及其他評論著述超過500萬字。 |